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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

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加强社会保障转接制度的研究,尽快实现转接。

五、关于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

转户居民退地后获得的退地补偿费自愿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实行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本人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在操

1作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按规定参保,让退地人员年老后生活有保障。

六、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

由于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积各异,对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对没有纳入承包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关于移民返迁的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已在市内实行农业安置外迁,现在在原迁出地购房居住,要求按农转城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按照《三峡移民条例》“移民不能返迁”的规定执行。对于少数在搬迁安置之前已在库区城镇购房、并事实上在购房地长期居住、具有谋生手段的外迁移民,从消化搬迁安置遗留问题、维护移民稳定的角度,经移民部门确认后,可允许其在外迁安置地转非后将户籍迁到居住地,以解决其人户分离问题。

八、关于转户后殡葬政策是否保留的问题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对殡葬政策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九、关于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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