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及《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具体包括退耕户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
第三条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资金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包干使用,1
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从2008年起分8年进行安排,逐年下达。自治区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州(市),再由各地、州(市)分解到各工程县市。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国家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补植补造规划等),各地(州)市组织本辖区各工程县市(区)将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地块和退耕农户,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编制下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
国家批复下达任务计划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将任务下达到各地(州)市。各地(州)市再将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到本辖区各项目县(市)。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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