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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违法年检及附带行政赔偿上诉案

检及附带行政赔偿上诉案

委托代理人张大群,四川达州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达州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方清,主任。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达川地区粮油饲料原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基良,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市农产果品总公司综合经营部(以下简称漯河经营部)因诉原四川省达川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年检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原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川中院)(1999)达行初字第4号(1—2)行政附带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达川中院判决认定,企业年度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是对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四川省原达川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达川工商局)未对第三人四川省达川地区粮油饲料原料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饲料公司)逾期申报年检进行处罚确有不当,但核准粮油饲料公司企业年检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达川工商局对粮油饲料公司实施的年检行为合法。年检合格的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不应由达川工商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判决:“

一、维持被告四川省达川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6月27日对第三人四川省达川地区粮油饲料原料公司作出的年检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漯河市农产果品总公司综合经营部的赔偿请求。”漯河经营部上诉称:达川工商局将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所开办的、主管部门已决定撤销的粮油饲料公司年检合格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构成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达川工商局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并判决达川工商局与粮油饲料公司对上诉人漯河经营部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达川工商局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漯河经营部系主营粮油及粮油制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年4月,粮油饲料公司副经理张云寿及铜江面粉厂质检员李贤林等前往河南省漯河市采购小麦。在对小麦验质合格后,上诉人漯河经营部提出对粮油饲料公司经营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见粮油饲料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达川工商局于1997年6月27日年检合格。其后,上诉人漯河经营部即与粮油饲料公司签订购销硬质小麦600吨、单价1460元/吨,共计货款4731万元的《工矿产品订货

1合同》,并约定,货到5日内结清货款。货到后,粮油饲料公司共付货款1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收无果。上诉人漯河经营部向达川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见(1998)达法经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但粮油饲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1998年5月28日,达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达经执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并予以执行。同年10月27日,达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漯河经营部又实收货款15174810元的书面证明。目前,粮油饲料公司已下落不明。同时查明,粮油饲料公司是于1992年10月4日由原审第三人原四川省达川地区食品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达川食品办)以(1992)31号《关于成立四川省达县地区粮油饲料原料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原四川省达川地区食品工业公司。

1995年12月7日,达川中院以(1995)达中经破字第40号公告称据债务人申请,该院已裁定宣告国营四川省达川地区食品工业公司破产还债。

1997年3月29日,粮油饲料公司向达川工商局申请年检并提供1996年度的《企业法人年度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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