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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17〕19号【江门三旧政策】

江府〔2017〕1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江门市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城市更新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管理活动。台山、开平、鹤山和恩平市可参照执行。

一、“三旧”改造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旧城镇改造主要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旧房屋改造。城镇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及布局或因产业升级需改造的旧厂区。包括产业发展需要“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或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旧厂房的认定标准为。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成使用,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或以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达上述指标的,可通过调整土地面积的方式达—2—标,调出的土地由政府按基准地价标准收回后,可连同改造地块公开出让。

旧村改造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旧村庄是指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用途以宅基地为主,包括村属学校、巷道、晒场、村办公用房等公共设施用地。一个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混含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的,旧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总面积70%或以上的,可视为旧村改造。

二、“三旧”改造的实施主体

“三旧”改造按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改造主体。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不涉及经营性项目的,可由市或各区政府指定改造和建设主体。改造所需要的土地,由政府收回或征收。改造后节余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旧村改造,可由旧村庄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作为改造主体,自行改造

1.申请改造的旧村庄所在地块应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2.鼓励旧村改造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成立独资(或全资)项目公司开展旧村改造,项目公司可作为旧村改造主体。改造主体取得改造地块使用权后,需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合作主体的选择和合作方式、出

—3—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按村民组织法实施,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三)“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用地改造为商住混合用地或商品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所得收益按“三旧”改造补偿标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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