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改)

第一篇: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改)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选举应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七章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篇。2-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编辑本段第二章代表的产生第八条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未完,全文共12975字,当前显示10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