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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整治城乡违法建筑令[定稿]

开县人民政府

整治城乡违法建筑令

开县府令〔2011〕1号

为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我县城乡违法建筑行为,维护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开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违法建筑整治的决定》的要求,特发布此令:

一、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或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或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土、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加大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和建(构)筑物力度;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职责,加大处置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工作力度

六、供电、供气、供水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违法建(构)筑物供电、供气、供水;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资质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商、卫生、环保等管理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办理审批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

七、因违法建(构)筑物或违法建设产生的经济权益一律不受法律保护。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村社干部等参与、策划、支持违法建设或有违法建(构)筑物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扰、拒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本令发布后自行拆除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整治,踊跃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令

县长:李应兰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第二篇: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书**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一四年十二月

为顺利推进雅安市经开区**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经开区**片区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现象,切实遏制私搭乱建行为,根据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当前规划区内不同程度发生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工作会议要求,**镇人民政府与你村(社区)特签订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书,内容如下:

1、各村支部书记是本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化城村、瓦窑村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主任和村两委干部为各村直接责任人,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自身做起,动员亲戚朋友,力争做到带头纠正违法建筑行为

2、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与调查、上报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统计上报,之后每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各村根据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动员和部署,张贴公告及宣传标语,加强群众对土地、规划、

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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