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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145号省长令正式颁布实施。为深入贯彻和全面落实《办法》精神,推动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努力工作,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安置任务,对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单一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安置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深化安置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有效地缓解安置压力,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地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抓好落实。

二、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本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目前,我省17个地级市市直和半数以上的县市区都进行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逐年增加。《办法》颁布实施后,已经出台本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对照省里的《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尚未制定专门办法的,要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列入议事日程,争取早日出台。

一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资金的标准。自谋职业工作,资金补助是关键,补助标准制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自谋职业工作的全局。《办法》规定,城镇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自谋职此补助费,分别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该标准在确定时综合考虑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就业环境等实际情况的差别,主要确定了补助标准的底限,这样既赋予各地政府以足够的灵活性和主动权,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的补助标准,又可以防止因标准过低而发生不利于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现象。各地要根据省里制定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把补助标准制定得科学合理,为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大力争取,积极协调,多渠道筹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资金。从我省和外省自谋职业资金筹集的渠道看,主要是财政拨款、有偿转移资金和其他渠道统筹筹集的资金。为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顺利开展,就必须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做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各地要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并对安置保障金的筹集和来源渠道进行了界定,这就为各地民政部门争取和筹集安置保障资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支持。各地要按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安置保障金的设立和资金规模上有一个大的突破。

三要制定出台本地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政策优惠是政府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扶持的重要方面,各地已经出台了一些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扶持的优惠政策,通过给予优先办理工商执照、减免税费、提供场地、加强就职培训和中介服务等措施,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缓解政府的安置和就业压力。《办法》出台后,各地要对本地的优惠政策进行再次梳理,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对有关条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退役士兵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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