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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年08月20日17:09:29来源:区政府办

南川府办发〔2010〕132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

与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

八月十二日

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为推进南川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在南川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第五至七条规定的转户条件,并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方案。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方案,按照重庆市和我区土地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用地未转非人员;

(二)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

(三)城中村农村居民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退出程序

(一)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首先应向入户地公安部门申请转户,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办理转户手续后,转户居民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转户居民退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土地整理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并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示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国土房管局审核。

3、审批。由区国土房管局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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