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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索引号:002482277/2012-00372发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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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日浙江省港航局名称: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生成日期:20120607有效期:长期公开文号:期:2012-06-07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管辖水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而开展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辖区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实施跨市及省政府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各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除部海事局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必要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可直接负责市地方海事局管辖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也可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指定给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与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需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或备案的事项,根据其对通航安全影响的程度,也可以通过通航安全评估或安全技术咨询的方式确定答复意见。

第五条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影响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

(一)在通航水域形成永久性建筑物;

(二)改变通航水域宽度或深度,改变或限制通航水域净空的;

(三)四级以上航道需要连续禁航8小时以上,间歇禁航24小时或者限制航行3日以上,其他等级航道禁航24小时以上,间歇禁航48小时以上或者限制航行6日以上;

(四)虽不禁航,但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连续或间歇时间达1年以上;

(五)可能改变通航水域水的流速或流向,影响船舶操纵;

(六)省、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或活动

第六条救助遇难船舶和人员,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等紧急性施工,应征得有管辖权限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未构成重大影响,不要求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但在递交水上水下活动申请方案前,应当对通航安全的影响、预防和补偿措施作出分析和说明,或通过安全技术咨询说明。

第七条需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在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报告》符合性、客观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并得出评估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或主办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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