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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 运价和客货运[大全]

第一篇: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和客货运[大全]【发布单位】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发布文号】

交运发[1993]385号【发布日期】

1993-04-16【生效日期】

1993-04-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

运价和客货运实行国家指导价的通知

(交运发[1993]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物价局(委员会),交通部各直属航运单位:

为缓解水运企业的经营困难,增强航运能力,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零时起,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

一、货物运价基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2.1厘;

二、煤炭的运价等级由四级调为五级;

三、粮食、食盐、化肥和农药分别按原相应等级的运价优惠10%;

四、取消长江芜湖区间附加费和其他新航线实行议价的规定

按上述原则安排后,各类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增加3.38厘,提高17.2%,调整情况详见附表(附后)。

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474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及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规定,自今年五月一日起,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旅客运输和对确定为计划内运输的货物,企业可在规定运价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客运季节性票价浮运仍维持现行规定。

按以上原则修订的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由交通部另行颁发。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发布单位】

交通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1-06【生效日期】

1994-0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

(1994年1月6日)

第一条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轮、客货轮承运的国内航线旅客、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客票票价的计算

一、运价里程:

运价的起码计费里程为10公里(海里)。不足10公里(海里)的尾数,按10公里(海里)进整。

二、航线基价的计算:

航线基价分别按《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基价表》

(表一)中规定的各航区(或航段)的基价和航线里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沿海、黑龙江水系和长江干线100及100公里以内航线:

航线基价=航行基价×运价里程+停泊基价

(二)长江干线1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内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不足100公里的里程尾数+停泊基价

其中n为满100公里的区段数。

超过500公里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5-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4×500公里以远部分的里程+停泊基价

长江跨区段航线的航线基价按各区段航行基价和一个停泊基价相加计算。航线基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进整。

三、旅客保险费按票价的百分之三计算

四、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474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及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规定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21号文规定企业可在规定客运基准运价上下5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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