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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民生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区内征地拆迁过渡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下降,缓解因租赁房紧张给征地拆迁带来的压力,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有关规定,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调整方式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由原200元/人·月统一上调至300元/人·月。

三、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适用于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迎龙镇、广阳镇、峡口镇所有征地拆迁项目。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照200元/人·月发放过渡费,且目前仍在实行住房安置过渡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过渡费△调整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7日印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infodetail.asp。artid=764

第二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文备[2009]16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涪府发〔2008〕138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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