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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市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

(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5号,2012年3月1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国务院

(6)《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5]11号),国家海洋局

(7)《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

(8)《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

(9)《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

(1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海洋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及时、主动地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海洋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海洋灾害现状

深圳市地处广东省南部沿海,位于北回归线以南,毗邻香港。陆域位置东经113°46′至114°37′,北纬22°27′至22°52′。深圳市行政辖区由六个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盐田区,龙岗区)和三个新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坪山新区)组成,呈东西狭长形,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台风、暴雨影响频繁。深圳市海域面积1145平方公里,由“三湾一口”(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和珠江口)组成,海岸线绵延257公里。全市大小岛屿39个,滩涂面积70平方公里。

威胁到深圳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的海洋灾害主要是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海浪等其它海洋灾害相对较少。据统计,1949年至今,影响深圳市沿海的台风共260个,平均每年4.06次;其中有116个台风严重影响深圳市附近海域(带来大浪即浪高2.5m以上影响的,定义为严重影响深圳市附近海域的台风),尤其在珠江口登陆的台风给深圳造成的影响最大,平均每年1.81次。深圳市西部海域增水大于50cm的风暴潮过程平均每年1.7次,东部海域平均每年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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