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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第十次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第十次代表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选举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1.本次党代会代表选举以分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进行。各分党委、党总支应按照校党委的通知要求,组织领导好本单位的代表选举工作。

2.选举前,各分党委、党总支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通知,对因故未参加学习的党员,应以适当方式将通知精神告知他们,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应认真做好党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和发动党员以正确的态度、饱满的热情、主人翁的精神,以各种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党代会的选举工作,选出能反映本选举单位意见的代表

二、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1.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2.各分党委、党总支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逐个考察,尤其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并征求所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全体会议,按不少于应选代表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3.各分党委、党总支于2008年9月28日前将代表候选人预备

人选报送校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

三、代表的选举

1.各分党委、党总支代表的正式选举应在本单位全体党员大会中进行

2.选举中,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正式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选举时,到会正式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全体正式党员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若出席会议代表未达到法定人数,必须改期举行选举;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校党委组织部。

4.代表选举会议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5.选举工作人员包括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员,由各选举单位从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选,经全体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选举的程序

1.由大会主持人报告应出席会议人数,实际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及缺席原因

2.大会通过选举实施细则和工作人员

3.由监票人宣布应选人数、候选人名单及填写选票(选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应注意的事项

4.由计票人分发选票,由监票人宣布发放选票的数字

5.填写选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票不得涂改、撕损,填废的一般不予更换,按作废处理。每一选票所投赞成票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6.投票。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的党员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选举工作人员开票并唱票、计票。如果回收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分发票数,选举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应重选。

8.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报告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和当选人员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生效

9.选举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分党委或党总支保存备查

10.选举工作人员应分别在分党委、党总支报校党委的选举结果文书和本单位《代表登记表》上签字(各选举单位须于2008年10月13日前将选举结果和代表登记表交党委组织部)

五、计票和补选

1.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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