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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社区居委会第二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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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2007年3月25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八街镇社区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八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书记、主任1人(实行一肩挑),副主任1人(兼文书工作)和委员共5人组成。

第三条八街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名额应等于或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差额不能少于1人。

第四条八街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本镇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采取联名推荐形式产生。

第五条选举工作由八街社区选举工作委员会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一次投票选举。选票按各种职务分别印制在同一张选票上。正式候选人名单和选票所列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六条选举时,采取以推选居民代表集中投票的办法选举。

第七条选举大会设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各1名,人员由八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并在选举大会上通过。

第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居民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九条居民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o”,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应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栏右边符号栏内画“o”。选票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全部书写模湖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可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无效。

第十条投票时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大会投票结束将投票箱由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做好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

第十一条有选举权的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若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八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十三条本选举办法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篇:《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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