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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典型逃债表现及其法律防护

种典型逃债表现及其法律防护

逃债是债务人否定债权的约束力或故意削弱自身偿清能力的行为。在交易市场里,逃债表现为信用约束极端失控后的规则背离,具有非交易性的特点;在法律评价上,逃债表现为对契约的严重违反和积极侵害债权,具有明显的违约性和应受惩罚性。逃债目前是我国市场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同时由于融资机制和财政体制的特殊性,逃债现象起自于逃废金融债权并且主要在金融债务领域里蔓延。被恶意逃废的国有银行债权不仅数额惊人,而且逃废手法多样,渗透到交易往来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提升资产质量和发送经营模式的巨大障碍。

一、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表现为: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

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

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二、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为: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7.给关联债权临时庙宇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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