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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黑龙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和相关政策

第一条认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

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条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医科大学国

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组织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履行《国家助学贷款

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和内容,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注重工作实

效,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我校受理单位被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大庆校区委托大庆分

行。

第六条学校负责受理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将有

关资料和审核意见送至受理银行。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

的贫困比例情况和借款学生违约等情况,经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数额。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款,6年

内还清。

第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展期一次,且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之

和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贷款学生个人全部负担;国家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对学生诚信和金融知识的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入学和

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协议中相关义务。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凡属我校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在校期间全部或部分学

费,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必须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向上;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品

行端正,尊纪守法,诚实可信。

第十四条遵守合同条约,履行合同条款,按时偿还贷款。

第十五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向学校和银行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入学通知书和/或学生证、有效

居民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父母户口、身份证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受到

校规校纪处分的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的学生,应视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第十七条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或劳动能力,以及发

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留学等情况,学校按规定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

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贷款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必要资料,

领取有关材料:(a4纸复印)

1、申请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和学生证(复印件)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乡、镇级以上行政部门签发)(原件)

3、申请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原件)

4、申请学生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和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

5、申请学生的父母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或户口(复印件)

6、申请学生近期彩照1张(一寸)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合格后,学校负责为贷款学生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

1、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年级辅导员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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