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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限超载疑难问题现场操作及依据(仅供参考)

第一篇:治理超限超载疑难问题现场操作及依据(仅供参考)治超疑难问题现场操作及依据(仅供参考)

作者:wls123147

交通法制工作专家语录:

1.路政是一个比较理想的责任承担者

2.特别是那些所谓的重点工程、政绩工程,很难管、管不动。影响安全的一定要报告安监局,不然以后人家来调查就没东西喊冤。

3.取好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将来可能都是上法庭的证据。。。

1、查车地点和范围: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2011年07月06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按照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应当以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2、当事人锁车逃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大突发事件: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发)

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治超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发布部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全国治超[2004]1号

一、突发性事件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性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活必需品和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供应不足,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或引发社会经济动荡的;

(二)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市场物价异常波动或者人为哄抬物价,导致国家重要物资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的

二、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分工与主要措施

(二)对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治安保障问题,由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公安部门提前组织应急警力,保证足够的应急警力储备;


(未完,全文共23776字,当前显示1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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