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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受赠的税务处理[合集5篇]

第一篇:无形资产受赠的税务处理如何对接受捐赠资产及其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在接受资产捐赠时,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受赠资产时,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1)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按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税;

(2)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按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受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交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受赠资产时,按受赠资产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受赠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接受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价值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即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法规依据:

一、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分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第

(五)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五项

第二篇: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是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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