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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调查报告

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位于灵石县夏门村牛槽沟,成立于2005年1月14日,法人代表:姜厚文,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7500万元,经营范围: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石料开采、石膏加工。

2011年12月29日,该企业生产的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取得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晋经信资字[2011]931号文件对该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具了结论性认定文件,认定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2012年2月17日,企业向我局提出该项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100%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根据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们与2012年2月20日,对该企业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了实地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调查,该企业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吻合。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为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利废原料为粉煤灰,经调查与实际相吻合。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晋经信资字[2011]931号文件中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实际名称一致。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够按照要求,单独核算生产成本、销售额、应纳税项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利废原料及掺兑比例符合政策规定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该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调查人:

第二篇。关于海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的调查报告xx市xx县位于xx海湾西南岸,海岸线102公里,拥有广阔的浅海滩涂1000万公亩,养殖面积67万公亩,盐田面积333万公亩,丰富的海水资源为xx县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以盐业生产、盐业化工为主题的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已越来越成为xx县经济的支柱产业。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也为当地提供了丰富的税源,给当地财政带来的丰厚的回报。据统计,以鲁北化工、埕口盐化等为代表的海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提供的税收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20%以上。为理清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各环节提供的税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今年年初该局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结合全省地税系统xx“质效年”活动,组织力量下到盐业生产企业第一线,对整个海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过程做了一番详细的调查研究,并制定了初步的税收征管意见。

调查过程中,该局主要对鲁北盐化项目和埕口盐化项目做了典型的剖析,采取了检查帐目、实地考察和座谈会的形式。海水“一水多用”的总体情况是:海水(2~5°be′)首先用来养殖,得鱼、虾、蟹、贝等海产品;中度卤水(12~15°be′),用来自硫酸系统的so2、氯碱系统的cl2作原料提取溴素,并生产溴系列精细化工产品;卤水在24°be′时,副产的盐石膏去制硫酸和水泥;卤水在26.5°be′时,结晶得海盐、并精加工生产加碘盐等;排出的苦卤继续利用,提取硫酸钾、氯化镁等产品。

一、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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