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公证费得收房屋评估价2

王大爷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给女儿,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没办房屋赠与公证书,不能过户。

而办公证要交房屋产值2%的公证费,王大爷觉得这钱花得冤枉,拒绝办理赠与公证书。2011年初,王大爷向房管局递交了所需材料,不包括赠与公证书。随后,房管局作出答复称,王大爷提交的过户材料不齐全,需补充赠与公证书以及配偶婚姻证明。王大爷不服,虽把房管局起诉到法庭。

法律分析

经审理,一审法院责令房管局撤销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判决。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赠与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记办法》中未对“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明确规定。法院认为,赠与公证书属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属“其他必要材料”。

200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自愿的原则,其中还规定,赠与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办理的公证事项,属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现在房管局要求王大爷补充“赠与公证书”,是根据1991年施行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份“联合通知”实质上是将法规规定的当事人选择性权利改变为义务性行为。但因“联合通知”不属法律、法规,其效力级别低于公证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故房产局作出的答复中要求申请人补充“赠与公证书”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未完,全文共2812字,当前显示6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