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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重申进一步严格执行交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交质[2006]13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省高指、苏通桥指、省桥指,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三桥指,南京二桥管理局,润扬桥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省交通工作会议以及全省交通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努力实现江苏交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奋斗目标,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实际,特对有关交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执行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一旦发生交通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和报告制度》以及《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苏交质[1999]65号)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快速报告。同时要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要坚决杜绝瞒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和信息倒流等情况发生。

二、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重申如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三、对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重申如下: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应按以下程序报告

(1)由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交通部水运司和交通部质监总站,同时抄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2)其它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省级质量监督站,同时抄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地方管理的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市质量监督站,同时抄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水运司,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0小时内报出《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二)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五、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三)、《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四)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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