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评估法规
6、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篇:森林资源评估注意事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注意事项
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与评估的衔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工作,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评定估算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基础,其工作量大、耗时耗力,在评估工作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与调查
当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时,依据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后,评估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调查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林业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核查技术方法,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后,确定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否可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当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不能作为评估依据时,则需要求委托方重新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或聘请具有专业调查资质的调查机构,对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调查。其调查成果经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确认后,可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㈡、评估值只能与满足调查精度要求所对应的总体单位相匹配。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基础数据资料,其满足精度要求所对应的总体单位,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详实程度,关系到评估值如何使用的问题。如果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以林场为总体的调查资料,核查也是以林场为总体控制精度,其评估报告的精度也只能落实到林场,即评估报告只能以林场评估总价应用,而不能用林班的评估值,更不能用小班的评估值。
委托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要求的越细,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总体单位就要越小,核查所需要的人力就越多、时间越长、费用越高,所以委托方对评估结果以满足评估目的需求为最佳,并非越细越好。
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进行前期沟通时,要与委托方就未来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中评估值的详实程度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制定切实有效的评估计划,明确对森林资源核查的技术要求。
㈢、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应紧紧围绕评估工作展开
1、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应委托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的需要,根据森林资源实际情况,与调查机构共同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方案。
2、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方案确定后,对参加外业核查(或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以评估为目的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重点关注的事项。评估人员应全程参与外业核查(或调查)工作。
3、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或调查)报告总体的确定,要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结果的要求。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首先要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要求,根据评估目的,考虑相关条件的制约等,确定恰当的价值类型,并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恰当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2、要根据评估目的的要求,明确评估的对象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价值还是其未来产出的流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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