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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文化局办事指南

一、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其余由区文化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报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符合表演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书(a4纸张打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

1记录;

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产使用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平面图(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

6、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

7、填写《广州市文化经营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

8、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其他向属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表》;

3、文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人联系确定审核演出场所的时间;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六)、其他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

2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二、设立营业性歌厅、舞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

(一)审核权限

区、县级市文化局负责审核辖区范围内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申办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

6、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7、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8、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

9、娱乐场所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的身份、履历、聘用资格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地市条规定,并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资料;从业人员的身份、聘用资格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国家有关其他规定;保安人员的身份、聘用资格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9]151号)规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10、场所必须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包括与属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责任书),确立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领有《广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人培训证书》,场所用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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