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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对境内区外进入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货物,海关不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署政法答〔2003〕第29号)停止执行。

二、总署科技部门已经调整了h2000系统的相关设置,对上述货物,取消了提示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审证要求,并随h20001.0.91版本更新上线

三、各海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加强对外宣传,规范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113号署令)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4〕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规范了海关加工贸易的监管。同时,随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单耗、核销、放弃审批”被列为海关依法律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对海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工作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113号署令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对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已有明确规定,请各关加工贸易部门在监管中严格遵循应当在自受理经营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工作的期限。特殊情况下需要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同时,为保证海关核销进度按照核销监管时限规定完成,应要求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为适应加工贸易发展,113号署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串换料件,料件串换的范围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同时,各海关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核准经营企业关于料件串换的申请,并加强监管:

(一)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三、为规范对加工贸易项下放弃货物的管理,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受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应要求企业向海关通关部门办理相关货物的通关手续。其中,经海关核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111号署令)第十一条

(一)有使用价值的放弃货物,应当要求经营企业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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