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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来源:嘉兴市交通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六)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七)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五条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公路工程和100万元及以上水运工程项目,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其它交通工程参照执行。

第六条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七条交通工程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八条嘉兴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下设嘉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质监站业务上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的指导。

第九条各县(市、区)交通局不下设专职质监机构,经市质监站同意后,设兼职质量监督人员,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等小型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组业务上接受市质监站的指导。

第十条市质监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75%;

(二)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专业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交通厅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职责分工

(一)根据省、市监督分工,下列交通工程由省站主管监督,市质监站协助监督:

1、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省级骨干航道;

2、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3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沿海1万吨级(含)、内河5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

3、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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