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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范文大全]

第一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川人发(1992)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各地市、地、州人事局及时告诉我们。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附后。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要发挥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辞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辞去现单位工作,包括保留或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两类。

第四条辞职应当遵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地域、所有制、部门、行业、单位的分布结构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利于发挥其专长和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时不具有第

六、七条所列情况的,所单位应同意辞职:

(一)从较大城市到较小城市或从城市到农村工作的;

(二)从较发达地区到一般或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国家机关到同一地区非国家机关,或从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到同一地区一般或较小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实体,社会公益事业等单位工作的;

(四)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富余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到同一地区较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工作的;

(五)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所单位不予调整或近期确实难以调整,且流向合理的;

(六)经县以上各级政府主考机关考核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

第六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或订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规定的书面协议,其合同或协议期限未满的;

(二)属行政监督、经济调节行政机关主要业务骨干的;

(三)专以上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不满三年的;

(四)在贫困、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五)辞职后自费出国留学、出国从事劳务、出国定居、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省外工作的;

(六)从事野外、高空、井下、高温、水上等特殊工种或行业的;

(七)从事农、林、牧、水利第一线或中小学(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教学工作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一)辞职后可以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受到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受留用察看处分,正处于察看期间的;

(三)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四)担任市(含地、州,下同)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五)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辞职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其所在单位超过一个月不转报或审批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要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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