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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证司法资料[全文5篇]

第一篇。河南省公证司法资料国内公证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基本上可分为民事权利义务公证和经济合同公证两类。

一、民事公证

民国时期的公证业务主要是对一些法律行为和事实作成公证书或认证书。即关于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托、合伙或其他关于债权、债务的契约行为;关于所有权、土地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典权或其他有关物得失、变更的行为;关于婚姻、认领、收养或其他涉及亲属关系的行为;关于遗产处分的行为;关于票据的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的运送契约、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为;关于其他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关于时效的事实;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债务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实;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漂流物或沉没物品的拾得、财产共有或占有的事实;关于其他涉及私权的事实(其中有属经济合同公证的内容,但当时无经济合同公证分类,故在此一起述及)。根据上述业务范围,1940~1947年,河南省先后成立的16个公证处共办证4327件(见表5-1-1)。

1952年人民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公证业务主要以经济合同公证为中心,试办和主要办理几项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1956年5月,河南省司法厅在《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主要办理委托书、遗嘱、继承、分析共有财产、房产转移、租赁等;对没有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明亲属关系、身份和财产状况的文件;证明遗产无人继承,并发给无人继承证明书;保管文件、遗产等。根据该《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杞县、安阳市、开封市、许昌市、南阳市等县、市开始办理公民间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证明。1958年,公证工作重点为整风运动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服务,公证业务的重点是经济合同公证,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又居次要地位。当年全省55个公证处办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仅253件,占办证总数的4%。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当

年底公证机关被撤销,除涉外公证业务由部分法院兼办外,其他各项业务均停止办理。

1980年公证工作恢复后,全省公证工作以民事公证为重点。前半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批复》精神,河南省在郑州、开封、洛阳、安阳四市成立公证处,开始试办国内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房屋买卖、委托、赠与、转让等方面的公证业务。7月,省司法厅召开了上述4个单位和新乡、驻马店两地区司法处长及熟悉公证业务的干部参加的公证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办理几项民事公证应掌握的基本原则。如办理收养子女公证应掌握以下原则:收养的目的必须有抚养的诚意的实际需要;夫妇双方没有子女,且年满35周岁,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有一方不能生育者,可收养学龄前儿童1名;对已婚的老年夫妇或未婚的老年人,申请收养成年人,从严掌握;收养外地或农村子女的,先迁户口,再办理公证;早已形成收养事实,或过去有收养协议,要求补办公证手续的,经查证属实,又符合收养子女政策精神的,予以办理。对遗嘱公证各地掌握的原则是:所立遗嘱事项必须是立遗嘱人有权支配的;所立遗嘱的财产必须逐项调查核实,无纠纷,无争议;所立遗嘱,对房产部分要先取得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图,标明房产的分配位置;遗嘱事项若有存款,办证人必须把存款数字、存单号码调查核实记录在案,在遗嘱上写明分配意见;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必须把规格、特征、牌号记载清楚;对所立遗嘱,生前予以保密,但遗嘱人要求在生前公开者可予以公开。当年全省共办理民事公证62件(见表5-2-1,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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