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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

放射科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充分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有环保总局组织实施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影像工作

2、从事辐射医务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按时按计划参加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委托举办的“放射防护培训班”,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基本的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救技能

4、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考证的时间尽量错开

5、为每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6、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自我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

7、对新参加工作的医、护、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对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操作、防护有所了解,掌握各种影像技术

8、技术人员应自觉学习,了解和掌握设备的一些常见故障现象,并掌握其排除方法,以便在特殊情况下能自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9、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请设备厂商工程师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技术、注意事项、保养要求和故障表现及简单故障的排除

10、配合医院保卫部门做好防盗、防火和辐射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二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与4天。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辐射人员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辐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辐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辐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5、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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