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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建档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我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以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为保障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作为贫困生认定与管理部门,负责我院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五条申请认定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家庭主要成员中无18-55岁的劳动力;

5、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6、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于200元,农村低于150元,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7、残疾或重病的学生;

8、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9、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贫困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困生(三档)、贫困生(二档)和普困生(一档)。

1、特困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贫困生: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20元/月;

3、普困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

1对其的困难补助。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

2、欠交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3、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4、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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