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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

《办法》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要积极申请将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办法》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第二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x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

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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