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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措施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专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的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叛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海南公安边防部队便民利民措施

(一)边防派出所社区和驻村民警每周深入辖区受理群众申领户口、居民身份证、《出海船舶户口薄》等证件和进行出海边防证件进行年审,并及时将已办好的证件送到群众家中

(二)下放《边防管理区通行证》签发权,边防派出所可以为本辖区群众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本海作业船只进出港由每月不少于两次改为每月一次;《出海船舶户口薄》、《出海边防登记薄》和《出海船民证》年度审验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进行;非边防辖区的群众持有户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的相关证明,可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办理《出海船民证》

(四)《出海船舶户口薄》、《出海边防登记薄》、《出海船民证》等出海边防证件的审批发放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社区和驻村民警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下辖区接受群众求助、咨询、投诉和申请,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时限、权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设立“边防支队领导接待日”和实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月第一周星期二设为“边防支队领导接待日”,由支队长或政委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求助等,听取建议和意见,答复有关要求及反映的问题

(七)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特困户、军烈属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社区民警预约上门服务制度

第二篇:最新便民利民措施最新便民利民措施

一、公安部便民利民措施(2012年)

1、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2、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3、提供节假日户籍受理服务。大中城市城区派出所户籍窗口节假日照常受理户籍事项,城镇和农村派出所户籍窗口节假日实行预约受理。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服务。

二、河北省公安厅简化户口落户手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七

项规定(2013年10月)

1、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2、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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