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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实施办法[推荐五篇]

第一篇: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

(一)许可权限

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所辖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实施

(二)申报程序

6、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或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市级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上报省建管局。省属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苏企业的申报材料通过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请材料

7、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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