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和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实施新税制以来,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亏损严重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国家经贸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执行。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1996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又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进行了修订,补充了新的内容,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目前,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减免
1、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3、增值税减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所得税减免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三)消费税减免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开展。
第二篇: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新增了税收优惠项目
(未完,全文共12388字,当前显示14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