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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

机车车轮是保证机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为统一机车车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管理

1.机车车轮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管理;各机车制造、运用、维修等相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机车车轮的管理工作

2.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须按标准进行计算分析,技术条件和图样须经铁道部批准

3.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由相关机车制造厂(公司)负责,图样及技术条件须经其总工程师批准并通过铁道部审核

4.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图样、技术条件的更改须经机车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道部审核

5.轮心的铸造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的相关标准规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条件

第三条采购与供应

1.所有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采购必须严格按铁道部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执行

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称物资总公司)负责进口机车整体车轮、轮箍的采购供应

3.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由机车车轮制造、维修单位负责采购

4.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负责进口整体车轮与轮箍的商检、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以及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

第五条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

1.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委外加工

2.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3.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工艺流程管理办法,确保在加工过程中整体车轮、轮箍、轮心原始标记及过程记录正确传递

4.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质量控制卡,保证制造全过程可追溯,质量控制卡应反映出制造过程、操作者等。车轮出厂后质量控制卡由加工单位管理,保存期限,整体车轮10年,轮箍10年,轮心20年。

5.整体车轮加工单位须建立车轮台账,台账须包含车轮标记、装车号、轴号、去向、报废车轮记录。报废车轮记录须完整反映本单位购入车轮的报废情况(包括机务段和大修通报的报废车轮)。台账保存期限15年。

6.成品车轮标记应在轮辋外侧面磨耗限以内,用10号字刻打如下标记;轧制年份未两位、轧制月份、轧制工厂标记、车轮钢代号、毛坯车轮型号、熔炼炉罐号或热处理号、车轮顺序号、加工单位代号,字体清晰。车轮标记应全部记录在轮对履历簿中。

7.轮箍加工中如果标记被去除,应在加工后将原标记内容刻打在轮箍上

8.整体车轮、轮箍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修整

9.材质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轮心,焊补须采用气体保护焊,执行《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

10.整体车轮不涂覆腻子、油漆。轮箍车轮不涂覆腻子。车轮弛缓标记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探伤

1.整体车轮须进行轮辋超声波探伤和表面磁粉探伤。轮辋超声波探伤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

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运装技验[1998]64号)规定在踏面粗加工后从踏面进行探伤,车轮精加工后从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进行探伤;磁粉探伤在车轮精加工后按《铁道车轮磁粉检验》(tb/t2983—2000)有关要求进行。

2.轮箍须进行超声波探伤和表面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运装技验[1998]64号)进行。

3.轮心表面(除箱形辐板轮心和两辐板内表面外)须进行磁粉探伤,不允许有裂纹

4.机车中修或轮对落修时,应对车轮进行全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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