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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管理有效、保障到位、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计划与接收第五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第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审查、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时报到。其户口按照接收条件落在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档案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从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第十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发退役金。

(一)军龄满20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第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第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个人帐户。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对退役金标准进行核实,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确认,省财政部门复核,指定国有商

业银行逐月一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支付。各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纳入地方正式工作人员管理范围,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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