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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2个奖项。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包括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奖励,授予为泰安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二章评选组织

第六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评选制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计分标准等工作规范。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部门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领导小组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市质监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质监部门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市质监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每次表彰奖励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应当空缺。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泰安市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正常运行五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符合企业运行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实施iso9000族或iso14000族、ohsas18000族标准,积极开展相关专业认证,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项生

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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