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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各部门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物资产的管理,提高办公经费的使用效益,本着“规范管理,勤俭节约,手续简便”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现就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实物资产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中心的所有实物资产的采购、调入、验收、保管、领用、变价处理和报废等全过程都必须纳入实物资产管理范围。

(一)库存物资管理范围

1.按物资来源渠道分为自购物资、上级供应物资和接受损赠的物资

2.按物资管理类别分为。工作服装、电话机、办公文具、纸张、电脑耗材、卫生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3.其他物资

(二)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按固定资产来源渠道分为。购入、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2.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

(1)一般设备。指各种电视机、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饮水机(电开水器)、各种办公用具、器具等。

(2)文体设备。指各种音响、扩音设备,摄、投影(照相)设备、体育器材等。

(3)运输设备。指各种汽车和非机动车辆及用推式车辆。

(4)通讯设备。指各种通讯、服务器、交换器等。(5)图书。指各种专业图书和技术资料等。

(6)其他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管理职责

(一)本管理办公室管理处负责实物资产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实物资产的计划采购、登记造册、合理调配、仓储管理、设备报修和使用督导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保实物资产数量、金额、账簿与实际库存随时保持一致。

(二)实物资产使用处、部门窗口应本着节俭的原则,积极协助管理处做好实物资产的领用申请、合理使用和保管保养等工作,确保实物资产的使用安全和有效,并协助管理处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

(三)各处、部门窗口负责人是本部门实物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其调离本工作岗位前,本管理办公室管理处要对其管理的所有实物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管理措施

(一)采购

1.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1)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各处、部门窗口需增加设备配置,应在年初或事先提出的购置计划和购置要求,经管理处审核认可后,报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除特殊情况,未经批准或未事先报告,所有购置资产不予核销。

(2)技术性较强的大件物资,如电脑、投影、摄像等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处、部门窗口提出要求,管理处会同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添置计划的确认,报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3)接待、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管理处根据需求,在保证最低库存量的前提下,提出采购计划,报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物资产采购的实施

(1)一般性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接待用品等,由管理处组织统一采购。采购过程应坚持双人办事制度,自觉做到“货比三家”。对能够集中定点采购的,应通过竞价

3实现定点采购。

(2)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大件物资和累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一次性采购,由管理处会同使用处、部门窗口一起进行询价,通过“货比三家”力求质优价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验收

1.所有实物资产必须先验收入库,再办理领用手续

2.物资管理员要根据发票,认真核对入库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和质量,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与发票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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