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目录
组织机构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权主要领导人
展开组织机构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权
主要领导人
展开编辑本段组织机构办公厅
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20张)主要任务是。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以及机关日常的文书、档案、外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工作委员会
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
1.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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