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
湘高发(2012)3号文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确保全省财产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二、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千元;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八万元;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
六、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为一万元;
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十万元。
七、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二十万元;
八、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2、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第二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辽公通(2010)28号
2010-2-24
各(分)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行政处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第三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
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辽公通(2010)28号
2010-2-24
各(分)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公
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
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
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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