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gai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综委„2011‟1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等部门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78号),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意见》(温委办发„201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公正、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1
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集
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
力量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大量劳动争议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处
置与化解。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调处,必将严重影响我市企业
正常生产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
开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经济社会稳
定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深化对新形势下推进人民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
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和责任意识,发扬主动性、自觉性,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落实
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参与化解劳动争议工作顺利推进。
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机构建设
1.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市本级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设立劳
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派驻式劳动争议人民
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与乡镇(街道)
人民调解组织合署办公。设在市本级仲裁委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
委员会,名称为“乐清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乡镇(街
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统一为“乐清市劳动争议人
民调解委员会驻××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室”,使用乐清市劳
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1)(2)(3)……等公章。各镇(街道)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各镇(街道)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所(分局)共同设立。
3.各镇(街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行政机关、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人员
由上述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办公场地;乡镇(街道)司法
所负责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所需的办公场地。各镇(街道)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85)司发计字第
384号、财行[2007]179号文件规定予以解决。人民调解员调解
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司法局案件调解奖励的规定纳入市专职人
民调解员计件奖励经费。
4.市本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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