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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引言

调解,作为享誉世界的“东方经验”,长期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调解结案的比率非常高,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其一席之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调解更是大放异彩。然而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调解却长期处在一个蒙着面纱不敢面世的尴尬境地,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但事实上,行政职权是可以进行有限处分的。尽管我国禁止行政案件适用调解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上,为了避免行政案件的上诉、申诉、缠诉从而影响司法审判效率严重低下等现象的大量发生,法院会默许甚至动员原被告通过“案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案件。这种协商和解的方式其实就是一种隐性的行政调解,法律对于行政诉讼禁止调解的规定其实已被悄然规避,但事实证明行政诉讼引入适当的调解是可行的。基于这种思考,本文就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适当的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调解制度如何构建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有利于我国目前正在修订中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解决纠纷和矛盾,平衡各方面社会关系,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是任何社会都必须解决的课题。回顾我国司法调解的历史可以看到,建国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时间,调解是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主式,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审判方式的改革,使调解制度得到了规范并发挥了其优势,为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机制,消化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党和政府重视调解工作,对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重大部署,近一个时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使我国调解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各种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解决者,诉讼调解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作出的调解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规则之治,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我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也在法理与情理之中,理论固然来源于实践,但其一旦形成,

则可对实践发挥能动的指导作用。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和行政诉讼的特殊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二、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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