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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先进评比办法

关于开展调解先进评比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推动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解先进(包括集体和个人)评比是对一个工作年度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在体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处理效果上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表彰的常设性活动。

第二条调解先进评比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法院研究室负责,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对该项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和市法院研究室联系。

第三条调解先进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从12月20日开始,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该年度拟推荐的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及相关数据报市法院研究室,过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第四条调解先进评比设调解先进法院、调解先进集体标兵、调解先进集体、调解先进个人标兵和调解先进个人五个项目,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认为与调解工作有关的其他单项工作有特殊成绩的,可上报相应材料,由市法院研究室统一初评后报市法院党组研究确定单独评选表彰。

第五条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先进评比工作,基层法院要成立调解先进评比工作领导小组或责成专人负责,确保调解先进评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调解先进的评比条件、范围、申报要求

第六条调解先进的评比主要依据调解、撤诉、和解、协调案件的数量、比率,同时参照部门或个人所受理、审结(执结)案件基数以及案件的影响程度。

第七条调解先进的评比范围包括各基层法院及市法院的各业务部门,即立案庭(立案协调、速裁)、民商事审判庭及人民法庭(调解、撤诉)、刑事审判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撤诉)、行政审判庭(调解、撤诉、协调)、执行局(和解)、审判监督庭(调解、撤诉)等部门。

第八条下列集体可参加调解先进评比:

1、基层法院调解率(含各类案件调解、和解、撤诉、协调率,下同)在60%以上的;

2、基层法院部门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在12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65%以上的;市法院部门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在5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30%以上的;

3、基层法院部门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4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85%以上的;市法院部门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2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40%以上的;

4、审(执)结行政诉讼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20件以上且调解协调率在45%以上的;

5、执结执行案件在100件以上且和解、撤诉、协调率在40%以上的;

6、审结民商事二审案件在10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30%以上的;

7、审结再审案件(含立案协调)在4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20%以上的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先进评比:

1、基层法院人员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在5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70%以上的;市法院人员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在15件以上且调解率在25%以上的;

2、基层法院人员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15件以上且调解率在

90%以上的;市法院人员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8件以上且调解率在45%以上的;

3、审(执)结行政诉讼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1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50%以上的;

4、执结执行案件在30件以上且和解、撤诉、协调率在40%以上的;

5、审结民商事二审案件在3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30%以上的;

6、审结再审案件(含立案协调)在20件以上且调解率在20%以上的

第十条调解先进申报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报集体或个人的自然情况;

2、申报集体或个人的结案总数、结案中调解、和解、撤诉、协调数;

3、申报集体或个人的具体工作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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