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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检察院对刑事检察调解制度的研究分析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唐强英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及“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检调对接工作的开展为检察机关更积极主动地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安远县院审时度势,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工作机制与方法,并把实践工作提升到理论层面进行思考和总结。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8月16日,安远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魏x泉因向被害人魏x阳索要房租一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犯罪嫌疑人魏x泉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魏x阳面部等处,造成被害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头部、颈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犯罪嫌疑人魏x泉的妻子也被误伤,当场昏倒。犯罪嫌疑人魏x泉被取保候审。该案到了检委会讨论阶段,捕与不捕争议较大。原来犯罪嫌疑人魏x泉与被害人魏x阳是邻居,平时关系还颇为亲密,而犯罪嫌疑人魏x泉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子患有智障,若把他逮捕,对这个家庭的伤害非常大。另一方面,被害人魏x阳对自己的打架行为也有悔意。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人认为,为促进社会和谐,深入贯彻“两1

少两扩”精神,建议由县院主持调解这一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检委会认为检察调解制度尚未成熟,如何依法、公正、公开地调解好这一案件需要缜密的思考。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双方态度、居中主持“圆桌调解”、两方充分对话协商、签订调解协议、加害方及时履行道歉赔款义务、及时作出不逮捕决定等程序,该院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仅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其家庭得以保全,双方重归友好。

安远县院以办理此典型案件为契机,查看历年批捕、公诉案件记录,发现类似于上述案例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而根据最高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及十六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构建检察调解制度俨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检察机关适用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依据,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目前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刑事调解,即使是现如今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没有支持检察机关主持调解的条文。最高检没有就检察机关主持刑事调解工作发布规范或指导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检察机关仍然处于协同配合的地位。

(二)检察调解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期限有冲突。刑事诉

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期限为七天,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要从审查案卷、告知权利义务、详细了解双方意愿、面对面协商方案、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审批做出决定等环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遭遇当事人反悔、履行不能等情况,导致调解周期无限延长。

(三)调解方案的不履行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相矛盾。经调解后的案件,会因各种原因不能立即履行协议,而检察机关根据调解协议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却无法确保当事人切实履行协议,这就无疑给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第二次侵害,同时也会给犯罪嫌疑人乘机逃脱刑罚的机会,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可能不减反增。

三、检察机关适用调解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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