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一、《人民调解法》何时实施。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能收费吗。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哪些部门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司法局、市司法局、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哪一级组织。如何设置组成人员。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产生。任期几年。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哪一个部门负责培训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人民调解委员的工作经费如何解决。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对有下列行为的人民调解员如何处置。
《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十一、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能否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十二、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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