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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按照条令条例抓好部队管理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是结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如何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职尽责。

一、执行条令条例的突出问题

1、自制“土章法”、“土政策”。一些基层带兵人,认为管理教育越严越好,千方百计的想把战士管住制住,于是离开条令条例的精神,擅自规定章程,被群众贬称为“土政策”。一人误岗全班受罚,误一班岗、超一次假、吵一次假,都要受一次处分。还有的规定超假一次扣发多少工资,误一次岗罚多少钱,等等。个别单位因罚钱、罚岗使矛盾激化,酿成事故。

2、是滥施奖励。工作辛苦了奖励假期;在报上登了稿子记功等等。有的还设立了“全勤奖”、“出操奖、“帮厨奖”甚至用连队伙食费购买奖品,搞物质奖励,造成了奖励“贬值”,失去了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意义。

所有这些,都违背了我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反映了有些同志条令、条例观念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在管理工作上随意性大。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就要认真对照有关的条令、条例,以本单位制定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条令、条例授权的,符合条令、条例精神和原则,适合部队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凡是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一律予以废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精神做规定、立章法。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人说中国人什么都迷信,就是不迷信法。这种说法尽管有失偏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由于深刻的历史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事实。我们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加强正规化建设,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切实搞好军事法规特别是条令条例的教育,在官兵的心目中树立起条令条例就是法规的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条令、条例为准绳,加强正规化建设。

二、领会条令条例的原则精神活学活用

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具体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因此,对于条令条例原则规定的内容,上级适时会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便于部队执行,细则和补充规定只有授权的单位才能制定,非授权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做法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至于那种层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的做法更不允许。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部队的集中统一,政出多门,任意制定细节和补充规定,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条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规定和细则,凡非授权单位制定的补充规定和细则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如何用条令条例抓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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