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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

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原有的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已不能有效化解这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在这种形势下,建立市、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应运而生。它产生于市、县(区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县(区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保证其群众性特征;对所辖区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聘请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当纠纷出现时,根据纠纷案情需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在人民调解员专家库中抽派不同的专家组成调解委员会,指定首席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处。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由所辖区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而成的具有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性、群众性组织。正因其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容易成为社会普遍接受和公众乐于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引发诉讼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

平等协商上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诉讼调解的审判功能是对民间调解功能的吸收。

1、与时俱进,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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