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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和解制度范文

一、调解的规定

(一)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合法原则;

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基本条件:

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5、成年公民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节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节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六)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指定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知识点二和解的规定

(一)和解的类型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

1、诉讼前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3、执行中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知识点三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一)争议评审的概念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以下简称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实时争议解决方式。

(二)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的

争议评审制度起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国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现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成功。美国由14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

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委员会(aaa)指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

世界银行关注带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1995年1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有其贷款的项目必须采用争议评审制度。同年,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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