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第一条调解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提交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

第二条规则适用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的,适用本调解规则。但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调解原则

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申请

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可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提交调解的协议。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提交调解申请书及其他证据材料。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2.调解请求及争议的事实

第五条调解受理

调解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在该期限内不予确认的,视为拒绝调解。

各方当事人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预缴调解费后,调解程序开始。调解中心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受理通知、调解规则及调解员名册。

第六条调解员的确定

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从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该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在该名册外选择调解员的,应征得调解中心确认并提交该调解员的必要联系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调解中心指定。

第七条调解员的信息披露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

第八条调解员的更换

调解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按照本调解规则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调解方式

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解决争议的方案;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者鉴定意见;

(四)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保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

调解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调解参与人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调解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必要的调解期限。未确定调解期限的,调解应当自确定调解员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二条调解地点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或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调解程序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书面决定终止调解程序;

(三)当事人一方或通知调解中心终止调解程序;

(四)调解期限届满;

(五)调解中心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和解协议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十五条调解和仲裁相结合

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其他规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之后就同一或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证人。

本调解规则由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本调解规则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未完,全文共22263字,当前显示15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