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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以来,特别是全省调解工作会议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通过努力,有效的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稳定

的社会环节做出了积极努力。1-5月份,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其中调解结案*件,调解率*%;人民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其中调解结案*件,平均调解率为*,其中*人民法庭案件调解率为*。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统一思想,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近年来,我们一直将调解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每年年初在部署工作时都要强调“注重调解结案,提高社会效果”,并逐层抓干警思想认识的提高。通过学习教育,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调解是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工作中,努力做到重视说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同时,还积极探索加强法院调解效果的新方法,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全过程,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节约了诉讼资源,充分发挥了法院在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二、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我们建立起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与审判的一环一节。

一是关口前移,发挥立案庭的调解作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我们赋予立案庭的调解职能,即在案件受理后,向各审判庭移送前,经征求案件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不进入诉讼程序,在此进行调解的,可以对九类案件实行庭前调解,即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劳动争议、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赡养(子女长期尽赡养义务,因家庭纠纷突然中止赡养费的给付,说服疏导,即可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损害赔偿(双方对损害事实无争议,只就过程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的)以及其它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阶段性地强化调解作用,省略了后续的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调解率。

二是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三次调解。庭前阶段是在当事人完成了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后,及时向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庭中阶段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过渡到法庭辩论前,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就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庭后阶段是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只要有调解的希望,当事人又同意调解的,法官仍要主持调解。这样,在审判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当事人同意,就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提高调解达成协议的几率。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艺术和能力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们采取以会代训、请本院的调解能手谈经验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提高调解案件的能力。同时,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拿出指导性意见下发,供相关业务庭和各法庭在民事审判中参考,有效地指导了民事调解工作的开展。广大民商事审判人员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了很多调解方法。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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