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方案[推荐]
、权属调查1.权利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除农村住宅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厨房和厕所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2.基本要求
权属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前期和基础,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工作的逐步推进,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地籍调查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选取调查方法,查清农村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3.调查单元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是被连续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界限的也称为一宗地。过境公路、铁路等国有线状地物,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如住宅区内的街巷用地、排水沟渠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须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使用权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要逐户分宗进行调查。
4.宣传与技术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各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及队伍进行培训,根据县局编制的培训材料制定培训材料和计划。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参与此项工作的队伍进行资质审查。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完成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工作人员的相关配套培训。
-1-5.宗地划分与地籍编码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按使用权划分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国有土地按照使用权分宗。一个地块由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者独自使用的划为一宗地,一个地块由几个权属单位共同使用,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划为共用宗地。
有争议土地的宗地划分原则。有争议的土地按双方各自所指的界线划出争议区,设为争议宗地,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与调查员意见栏内记载争议情况。
参照《宗地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在同一个地籍子区内,宗地号按照“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xxxxxx–xxx–xxx–xx-xxxxx
宗地号5位
土地所有权类型地籍子区3位地籍区3位
行政区划代码6位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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